如果接了一筆都市計畫農業區[建]地目的土地

小心到時無法興建房屋

因為有幾種情形會發生

1.當初變更建地目是在發布都市計後之後:

因為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第三十條 農業區土地在都市計畫發布前已為建地目、編定為可供興建住宅使用之建築用地,或已建築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基地者,其建築物及使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十四公尺,並以四層為限,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八十。
二、土地及建築物除作居住使用及建築物之第一層得作小型商店及飲食店外,不得違反農業區有關土地使用分區之規定。
三、原有建築物之建蔽率已超過第一款規定者,得就地修建。但改建、增建或拆除後新建,不得違反第一款之規定。

上面規定一要在發布前是建地目,才可以興建房屋

如果是發布後,為保護農業區之完整,只有興建農舍一途

2.當初變更地目是有特殊原因:

如作為加油站.幼稚園.老人安養院.甚至工廠擴廠毗鄰農地變更為建地目等均是,因此類只能作原核淮用途使用,如改作其他用途則會癈止其變更許可,回復原地目,故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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