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督府No.9」建案廣告不實!3家公司共罰180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第896次委員會議決議,城寶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城寶公司)、華邦廣告事業有限公司(下稱華邦公司)及新世紀廣告工作室(下稱新世紀廣告)於「總督府No.9」建案廣告將陽台位置標示為室內空間之一部分,及宣稱「國際養生大會館」等公共設施,就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命渠等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城寶公司新臺幣120萬元罰鍰、華邦公司40萬元罰鍰及新世紀廣告2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房屋銷售廣告所描述之建物用途情狀,為影響消費者承購與否交易決定因素之一,一般消費者據廣告內容僅認知於購屋後得依廣告揭示之用途使用,而難以知悉廣告所載之用途違反建管法規,有遭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之風險。查城寶公司分別與華邦公司及新世紀廣告於「總督府No.9」建案預售屋廣告及成屋廣告「B區(官帽)、F區傢俱配置參考圖」,繪有廚房、浴室、臥室等圖示,以標示該等室內空間範圍,惟該等傢俱配置參考圖虛線以外部分,於竣工圖標示為陽台,經臺北縣政府工務局表示,該建案B區(官帽)、F區於取得使用執照後將陽台外推使用,已屬違章建築行為。是城寶公司於前揭參考圖將陽台位置繪製成廚房、浴室、臥室一部分,除與竣工圖不符外,亦足以使消費者誤認該陽台所在位置為室內空間之一部分,可比照規劃使用,其差異難為一般消費大眾所接受,核屬對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公平交易委員會復表示,房屋銷售廣告所描述之公共設施情狀,為影響消費者承購與否交易決定之因素,一般消費者據廣告內容僅認知於購屋後得享有廣告所揭示之公共設施,而難以知悉廣告所載之公共設施違反建築法規,縱建商二次施工後,可交付與廣告內容相符之標的物,惟用戶日後使用仍須承受遭建管單位查報拆除等處分之風險,顯非消費者於購屋當時所得預見。查城寶公司與新世紀廣告於「總督府No.9」建案建案成屋廣告宣稱「國際養生大會館……活力健身房、韻律瑜珈、兒童遊戲區」等,惟該養生會館經臺北縣政府工務局表示已與原核准圖說不合,業已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案關建物之公共設施因係違法設置、使用,建築物所有權人及使用人有遭受罰鍰、停止使用、及強制拆除等處分之風險,是城寶公司及新世紀廣告於案關廣告宣稱內容與一般消費大眾之認知差距甚大,顯已逾越一般大眾所能接受程度,且足以引起一般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核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洵堪認定。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house999 的頭像
    house999

    仲介知識堂

    house999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