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98年1月7日第896次委員會議決議,長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伊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長虹春曉(二期雅築區)」建案廣告刊載「LOBBY」、「禮賓大廳中特製專門接待櫃台」、「接待會客區」、「健身房」、「圖書會議室」、「戶外休閒區」及「一樓公共進口門廳:牆面依裝潢設計以貼高級石材或高級面磚搭配木作或其他建材,作整體搭配處理」,就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除命其停止前項違法行為外,並分別處長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80萬元罰鍰、伊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4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長虹春曉(二期雅築區)」建案廣告刊載「一樓公設規劃示意參考圖」明示建案設置有「LOBBY」、「接待會客區」、「健身房」、「圖書會議室」及「戶外休閒區」,並於另頁說明文字刊載「禮賓大廳中特製專門接待櫃台」字樣,惟經會同相關單位現場勘查,臺北市政府表示前揭公共設施設置區域其原核准使用用途為機車停車空間,作為其他用途使用,業已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項前段規定。因房屋銷售廣告所描述之公共設施情狀,為影響消費者承購與否交易決定之因素,一般消費者據廣告內容僅認知於購屋後得享有廣告所揭示之公共設施,而難以知悉廣告所載之公共設施違反建築法規,縱建商二次施工後,可交付與廣告內容相符之標的物,惟用戶日後使用仍須承受罰鍰及遭查報拆除之風險,顯非消費者於購屋當時所得預見。另廣告刊載「一樓公共進口門廳:……牆面依裝潢設計以貼高級石材或高級面磚搭配木作或其他建材,作整體搭配處理」予人產生一樓公共進口門廳主要係使用「高級石材」或「高級面磚」等建材之印象,惟該一樓公共進口門廳牆面係張貼木頭貼皮,僅於電梯處兩側局部牆面始施作大理石材,該二項建材施作之牆面面積顯失比例,已逾一般消費大眾所能接受之程度。故廣告刊載「LOBBY」、「禮賓大廳中特製專門接待櫃台」、「接待會客區」、「健身房」、「圖書會議室」、「戶外休閒區」及「一樓公共進口門廳:牆面依裝潢設計以貼高級石材或高級面磚搭配木作或其他建材,作整體搭配處理」,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經衡酌長虹公司及伊邦公司違法動機、危害程度、違法情節、營業規模及違法後態度等情形,爰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前段規定,除命其停止前項違法行為,並各處新臺幣80萬元及40 萬元罰鍰。
- Jan 19 Mon 2009 11:03
機車停車空間作為「LOBBY」、「接待會客區」、「健身房」、「圖書會議室」及「戶外休閒區」
「長虹春曉(二期雅築區)」廣告不實!2公司共罰1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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