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廣告不實 (9)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廣冠建設有限公司廣告不實罰20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資料 102年1月10日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2年1月9日第1105次委員會議通過,廣冠建設有限公司(下稱廣冠公司)銷售「海角15號」建案廣告宣稱「新富豪電梯金透店」、「電梯金店面」、「一店一富,傳奇再現,全新電梯金店面」、「豪砌大店面」、「電梯金透店」,就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以新臺幣2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廣冠公司銷售「海角15號」建案之廣告單宣稱「新富豪電梯金透店」、「電梯金店面」、「一店一富,傳奇再現,全新電梯金店面」、「豪砌大店面」、「電梯金透店」等內容,惟查該建案計有11戶,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除3戶地上一層部分為店鋪外,其餘均為停車空間,地上二層則均為集合式住宅,廣告未具體揭明各戶地上一層之用途,予人印象為「海角15號」建案各戶地上一層均為店鋪之用途。按新竹縣政府專業意見表示,「海角15號」建案依核發竣工圖說所示,一樓範圍倘屬停車空間,縱使該址經該府核准商業登記,而將一樓停車空間作為店鋪使用,仍屬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該府將先行勸導,如未改善,將依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責任人處以行政罰、行政管制或行政執行等措施。故本案廣告宣稱「新富豪電梯金透店」等內容,而未具體揭明各戶地上一層之用途,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

------------------------------------------

現在很多店住均是這種產品,如果看到主要用途有"停車空間"即屬之,所以在銷售上要切記不要用上述字眼銷售,以免變成廣告不實,那就事情大條了

house999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

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資料     101年11月7日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本(7)日第1096次委員會議通過,英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英德公司)及摩根廣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摩根公司)銷售位於臺北市都市計畫「策略型工業區之「首善」建案,其廣告使用一般住宅用語及圖示,並就地下1樓機車停車空間為公共休閒設施配置圖示,對於商品之用途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該會爰分別處英德公司新臺幣100萬元、摩根公司新臺幣55萬元罰鍰。

公平會調查發現,「首善」建案於網路刊登之廣告,使用一般住宅之文字說明及繪有客廳、臥房、浴室、廚房等供住宅使用之起居設施配備圖示,惟據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表示,該建案位處「策略型工業區」,其建照申請書記載之建築物用途為「辦公、服務類(G類)」,依法不得做住宅銷售、使用。因此,倘「首善」建案房屋買受人依廣告內容將其為一般住宅使用,則屬違反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而有遭罰鍰、停止使用、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之風險。

另公平會亦發現,「首善」建案銷售中心現場所使用之公設配置圖示,將地下1樓機車停車位規劃配置為公共休閒設施,然據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表示,前述規劃配置涉及免計容積檢討,未來應無法依該圖示所示辦理變更設計。因此,倘依廣告內容設置該等公共設施乃屬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且於嗣後已無補正之可能。

公平會表示,由於房屋銷售廣告所描述之公共設施與建物用途情狀,為影響消費者承購與否及交易決定之重要因素,一般消費者觀諸前述廣告,僅認知於購屋後,得享有、使用案關公共休閒設施及為一般住宅使用,往往難以知悉該等網頁及圖片所載內容乃違反建管法規,而將有遭罰鍰、停止使用、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之風險。故本案廣告之內容表示乃與事實不符,且有足以引起一般消費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之虞,核屬就商品之用途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house999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

集安建設公司於銷售「中央天悅」建案廣告不實處分不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資料 101年5月17日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1年5月16日第1071次委員會議通過,集安建設有限公司(下稱集安公司)於銷售「中央天悅」建案廣告,對於使用分區為甲種工業區之建案使用一般住宅之表示,就商品之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集安公司於銷售「中央天悅」建案廣告雖載有「本案為都市計劃區甲種工業建築用地,建照依縣府法規之總量管制合法申請」字樣,惟廣告內之A區、B區、C區、C10、C21、 C9及B3傢俱配置參考圖載有客廳、臥房、廚房等住宅使用之示意圖,綜觀系爭廣告之內容,將使觀者產生案關建案可合法提供住宅使用之印象。惟案關建案之使用分區為甲種工業區,核准用途為一般零售場所、一般服務業、一般事務所及運動休閒設施等,並無住宅使用之核准。次據苗栗縣政府表示,依「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案關建案倘作住宅使用,將違反「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及內政部函示,應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又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規定,工業區不得作住宅使用,亦無法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故系爭廣告刊載住宅之表示核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情事。 公平交易委員會復表示,集安公司雖稱案關建案之核准之用途已載於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合約書中,承購戶於購買時已知悉房屋核定用途云云,惟房屋銷售廣告所描述之建物用途情狀,為影響消費者承購與否之交易決定因素,一般消費者據廣告內容僅認知於購屋後得依廣告揭示之用途使用,而難以知悉廣告所載之用途違反建管法規,有遭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之風險。且房屋土地買賣合約僅係事業於特定人為交易決定後,用以載明買賣雙方之權利義務,該等契約之另為補充、補正說明並不影響不實廣告之認定,爰作成前述處分。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127)

house999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原因:現在有很多建案,因實施容積率,為了讓房子樓地板增加及增加賣相,紛紛將一樓規劃為[停車空間],因為停車空間免納入容積率計算,所以無形中房子又多蓋了一樓,但依

建築法第91條規定:

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

所以如用途為店鋪、停車空間,卻整層拿來作店鋪使用,會有被罰錢及斷水電之風險,不得不防(目前台北縣已有被罰的案例,各地方政府看看執行力夠不夠而已)

發布時間: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發布

綠竹公司及欣鼎廣告公司於三峽「旺族名邸」建案宣稱「三峽市中心,二樓半金店面」及「店面、辦公、住家三合一:1F 約25坪」等廣告不實罰100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第908次委員會議決議,綠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綠竹公司)及欣鼎廣告有限公司於「旺族名邸」建案廣告,宣稱「三峽市中心,二樓半金店面」及「店面、辦公、住家三合一:1F 約25坪」等,就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綠竹公司新臺幣100萬元及欣鼎廣告有限公司新臺幣3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綠竹公司於系爭廣告表示「二樓半金店面」,其意乃係指有「二樓半」之建物可作為店面使用,復據其表示,系爭建物之稱為「二樓半」,係因三樓面積(約18坪)與一樓、二樓面積(各25坪)不同,相較而言簡稱三樓為半樓。然查系爭建物之一樓面積中,有逾20坪之停車空間,至多僅約4.75坪之面積可供營業,亦即一樓面積幾屬停車空間,幾無法充作店面使用,是系爭廣告泛稱「二樓半金店面」,核與事實情狀不符,亦與一般消費者認知或社會通念相違。固然綠竹公司指稱系爭房屋一、二、三樓均可作營業使用,足認系爭房屋一樓申請建築時之用途雖一部分做為停車空間,亦非不得供作營業店面使用,惟臺北縣政府表示倘建築物實際使用有違反建築法相關規定,則以現場稽查為準,並依違反建築法使用規範予以裁罰;本案經查即有5戶遭臺北縣政府以系爭建物1樓未經核准擅自將第1層「停車空間」用途作「店舖」使用,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並各裁處新台幣6萬元罰鍰在案。
  按一般消費者據廣告內容僅認知於購屋後得享有廣告所揭示之空間利用,難以知悉廣告所載之空間利用違反建築法規,須承受罰鍰等風險,此顯非消費者於購屋當時所得預見。是綠竹公司於案關廣告宣稱「二樓半金店面」及「店面、辦公、住家三合一:1F約25坪……」等內容,並未具體揭明停車空間之面積,前揭廣告用語足堪認定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house999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百事達建設公司銷售花蓮市「帝寶凱悅」建案廣告不實罰100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25)日第907次委員會議決議,百事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百事達公司)銷售「帝寶凱悅」建案,於光碟、報紙、網頁之廣告,宣稱「SPA游泳池」、「活力健身房」、「舒活瑜珈室」、「專業撞球室」、「看海聊天室」、「卡拉OK室」、「五星飯店迎賓大廳」等設施,及將裝潢樣品屋之陽台位置設計為室內空間之一部分等,就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百事達公司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百事達公司於售屋廣告光碟、自由時報、Yahoo奇摩拍賣網站、www.bqhouse.com.tw網頁等宣稱公共設施,包括「SPA游泳池」、「活力健身房」、「舒活瑜珈室」、「專業撞球室」、「看海聊天室」、「卡拉OK室」、「五星飯店迎賓大廳」等設施,實際為違建物,據瞭解前述公共設施分別設置於B棟地下一樓、AB棟一樓,及B棟頂樓,然查該建案各樓層竣工平面圖,並未規劃前述公共設施,復據花蓮縣政府表示,該建案建築物規模為地下1層地上12層使用,其中建築物地下1層使用用途係屬防空避難室附設停車位之空間,屋頂層使用用途為樓梯間、機械室使用,該建案地下1層及屋頂層之使用用途並無游泳池等公共設施,倘百事達公司未依原核准用途使用,係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是百事達公司於廣告宣稱上述公共設施,與建築法核定用途不符,足使一般大眾誤認廣告所繪示之SPA游泳池、活力健身房及舒活瑜珈室等公共設施均屬合法使用,其表示與實際之差異,顯已逾越一般大眾所能接受之程度。況本案百事達公司於使用廣告時,建案已竣工,其已預知或可得而知其日後給付之內容,無法與建築法等法令規範相符,卻仍以前述公共設施製作廣告,影響一般大眾為合理判斷並作成交易決定,核屬對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公平交易委員會並表示,百事達公司另將現代2房裝潢樣品屋之陽台位置作為餐廳及廚房空間使用,查系爭建案樓層平面圖記載A棟、B棟、C棟2樓至12樓每戶有陽台1至2處,惟按現代2房之裝潢樣品屋內容,該陽台位置為廚房或餐廳之一部分,且經現場勘查發現A棟C戸6樓以下陽台外推1處,A棟與B棟之D戸各樓層皆陽台外推1處,作為室內空間使用,整體觀察裝潢樣品屋予人印象,易使消費者誤認該建案陽台所在位置為室內空間之一部分,可比照規劃使用,是百事達公司以陽台外推之裝潢樣品屋,增加室內空間,對於消費者顯具招徠效果,足以影響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相關交易相對人為合理判斷並作成交易決定。復據花蓮縣政府表示該建案地上2樓至12樓依原核准圖說設置有陽台,倘陽台外推作為室內居室使用或其他非原核准作為陽台之使用,即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建築違規使用之規定。是百事達公司系爭廣告表示之內容,有遭建管單位查報拆除等處分風險,與一般消費大眾之認知有相當大之差距,其差距已逾越一般大眾所能接受之程度,且足以引起一般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故百事達公司就其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款規定,洵堪認定。

house999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美麗新世界」精匠建設公司建案廣告不實案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97年10月9日第883次委員會議決議,精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美麗新世界」建案廣告標示「A1」戶1樓具有衛浴室表示,就其商品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命其停止前項違法行為。
  公平會表示,「美麗新世界」建案廣告文宣內頁A1戶「全區平面配置參考圖」及「1F平面配置參考圖」中均示意「A1」戶1樓具有衛浴室,惟實際交屋並無衛浴室。另系爭廣告文宣中之「1F平面配置參考圖」A1戶1樓屋後圖示衛浴乙節與所申請核准之使用執照並不相符,依臺中縣政府所核發之使用執照竣工圖,系爭A1戶1樓屋後並無任何衛浴室之空間。據臺中縣政府表示,倘使用執照核發後,再增建浴廁而增加面積,即屬建築法第4條及第9條建築物增建行為,應依同法第25條申請並領得執照,否則擅自增建,即構成違建。由於系爭A1戶屋後增建衛浴室係為二次施工且該土地係屬法定保留之空地,並無法事後予以申請補正變更使用執照,故精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美麗新世界」建案廣告標示「A1」戶1樓具有衛浴室表示,就其商品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最後表示,經審酌精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違法動機、危害程度、違法情節、營業規模及違法後態度等情形,爰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

house999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青雲道」建案廣告不實!允將建設罰60萬元、萬禾廣告罰30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97年12月24日第894次委員會議決議,允將建設有限公司及萬禾廣告企劃事業有限公司於「青雲道」建案廣告將「機械室」所在位置刊載為「BEDROOM」或「MASTER BEDROOM」,就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除命其停止前項違法行為外,並分別處允將建設有限公司新臺幣60萬元罰鍰,萬禾廣告企劃事業有限公司新臺幣3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青雲道」建案計有「A」、「B」、「C」、「D」、「E」及「F」6種房型,據建案竣工圖所示,「B」、「C」、「D」及「E」房型室內格局配置有「機械室」。允將建設有限公司及萬禾廣告企劃事業有限公司於告「Style B 傢俱配置參考圖」將2間「機械室」所在位置刊載為「BEDROOM」,並於「Style C 傢俱配置參考圖」將「機械室」所在位置刊載為「MASTER BEDROOM」,另依廣告「標.準.層 全區配置參考圖」可顯示建案「E」與「B」房型格局配置相同;「D」與「C」房型格局配置相同,僅左右相反互為對稱,是廣告整體效果已足使消費者誤認,「青雲道」建案「B」、「C」、「D」及「E」戶之「機械室」可作為臥室或主臥室使用空間,惟經臺中市政府表示「機械室」作為居室使用,係屬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應依同法第9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辦理。
  公平會強調按房屋銷售廣告所描述之空間利用情狀,為影響消費者承購與否交易決定之因素,一般消費者據廣告內容僅認知於購屋後得享有廣告所揭示之空間利用,而難以知悉廣告所載之空間利用違反建築法規,須承受罰鍰等之風險,顯非消費者於購屋當時所得預見。允將建設有限公司及萬禾廣告企劃事業有限公司於廣告將「機械室」所在位置刊載為「BEDROOM」或「MASTER BEDROOM」,核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
  公平會經衡酌允將建設有限公司及萬禾廣告企劃事業有限公司違法動機、危害程度、違法情節、營業規模及違法後態度等情形,爰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前段規定,除命其停止前項違法行為,並各處新臺幣60萬元及30 萬元罰鍰。

house999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長虹春曉(二期雅築區)」廣告不實!2公司共罰120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98年1月7日第896次委員會議決議,長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伊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長虹春曉(二期雅築區)」建案廣告刊載「LOBBY」、「禮賓大廳中特製專門接待櫃台」、「接待會客區」、「健身房」、「圖書會議室」、「戶外休閒區」及「一樓公共進口門廳:牆面依裝潢設計以貼高級石材或高級面磚搭配木作或其他建材,作整體搭配處理」,就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除命其停止前項違法行為外,並分別處長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80萬元罰鍰、伊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4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長虹春曉(二期雅築區)」建案廣告刊載「一樓公設規劃示意參考圖」明示建案設置有「LOBBY」、「接待會客區」、「健身房」、「圖書會議室」及「戶外休閒區」,並於另頁說明文字刊載「禮賓大廳中特製專門接待櫃台」字樣,惟經會同相關單位現場勘查,臺北市政府表示前揭公共設施設置區域其原核准使用用途為機車停車空間,作為其他用途使用,業已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項前段規定。因房屋銷售廣告所描述之公共設施情狀,為影響消費者承購與否交易決定之因素,一般消費者據廣告內容僅認知於購屋後得享有廣告所揭示之公共設施,而難以知悉廣告所載之公共設施違反建築法規,縱建商二次施工後,可交付與廣告內容相符之標的物,惟用戶日後使用仍須承受罰鍰及遭查報拆除之風險,顯非消費者於購屋當時所得預見。另廣告刊載「一樓公共進口門廳:……牆面依裝潢設計以貼高級石材或高級面磚搭配木作或其他建材,作整體搭配處理」予人產生一樓公共進口門廳主要係使用「高級石材」或「高級面磚」等建材之印象,惟該一樓公共進口門廳牆面係張貼木頭貼皮,僅於電梯處兩側局部牆面始施作大理石材,該二項建材施作之牆面面積顯失比例,已逾一般消費大眾所能接受之程度。故廣告刊載「LOBBY」、「禮賓大廳中特製專門接待櫃台」、「接待會客區」、「健身房」、「圖書會議室」、「戶外休閒區」及「一樓公共進口門廳:牆面依裝潢設計以貼高級石材或高級面磚搭配木作或其他建材,作整體搭配處理」,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經衡酌長虹公司及伊邦公司違法動機、危害程度、違法情節、營業規模及違法後態度等情形,爰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前段規定,除命其停止前項違法行為,並各處新臺幣80萬元及40 萬元罰鍰。

house999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總督府No.9」建案廣告不實!3家公司共罰180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第896次委員會議決議,城寶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城寶公司)、華邦廣告事業有限公司(下稱華邦公司)及新世紀廣告工作室(下稱新世紀廣告)於「總督府No.9」建案廣告將陽台位置標示為室內空間之一部分,及宣稱「國際養生大會館」等公共設施,就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命渠等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城寶公司新臺幣120萬元罰鍰、華邦公司40萬元罰鍰及新世紀廣告2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房屋銷售廣告所描述之建物用途情狀,為影響消費者承購與否交易決定因素之一,一般消費者據廣告內容僅認知於購屋後得依廣告揭示之用途使用,而難以知悉廣告所載之用途違反建管法規,有遭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之風險。查城寶公司分別與華邦公司及新世紀廣告於「總督府No.9」建案預售屋廣告及成屋廣告「B區(官帽)、F區傢俱配置參考圖」,繪有廚房、浴室、臥室等圖示,以標示該等室內空間範圍,惟該等傢俱配置參考圖虛線以外部分,於竣工圖標示為陽台,經臺北縣政府工務局表示,該建案B區(官帽)、F區於取得使用執照後將陽台外推使用,已屬違章建築行為。是城寶公司於前揭參考圖將陽台位置繪製成廚房、浴室、臥室一部分,除與竣工圖不符外,亦足以使消費者誤認該陽台所在位置為室內空間之一部分,可比照規劃使用,其差異難為一般消費大眾所接受,核屬對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公平交易委員會復表示,房屋銷售廣告所描述之公共設施情狀,為影響消費者承購與否交易決定之因素,一般消費者據廣告內容僅認知於購屋後得享有廣告所揭示之公共設施,而難以知悉廣告所載之公共設施違反建築法規,縱建商二次施工後,可交付與廣告內容相符之標的物,惟用戶日後使用仍須承受遭建管單位查報拆除等處分之風險,顯非消費者於購屋當時所得預見。查城寶公司與新世紀廣告於「總督府No.9」建案建案成屋廣告宣稱「國際養生大會館……活力健身房、韻律瑜珈、兒童遊戲區」等,惟該養生會館經臺北縣政府工務局表示已與原核准圖說不合,業已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案關建物之公共設施因係違法設置、使用,建築物所有權人及使用人有遭受罰鍰、停止使用、及強制拆除等處分之風險,是城寶公司及新世紀廣告於案關廣告宣稱內容與一般消費大眾之認知差距甚大,顯已逾越一般大眾所能接受程度,且足以引起一般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核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洵堪認定。

house999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